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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二戰后日本的社會保障法。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簡述二戰后日本的社會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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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二戰后,日本政府于1945年年底發布了“生活困難者緊急生活援助綱要”,并制定了《生活保護法》,規定對需要生活扶助的人,實行平等的保護,扶助費用的80%由國庫負擔。1946年日本新憲法規定“全體國民都享有最低限度的健康和文化生活的權利。國家必須在生活的一切方面努力于提高和增進社會福利、社會保障以及公共衛生的工作”,從而為日本社會保障法的發展提供了憲法依據。1947年日本制定了《兒童福利法》將保護所有兒童的健康成長作為立法目的,為兒童權益提供完善的法律保護。1949年制定了《身體障礙者法》不僅為身體障礙者提供生活資助,而且提供就業保障幫助其自食其力。形成了“福利三法”。進入20世紀60年代,日本又制定了1960年《精神障礙者福利法》、1963年《老人福利法》和1964年《母子福利法》。與上述“福利三法”一起,被稱為“福利六法”。20世紀90年代以來,日本的社會保障法進行了新的改革,以適應日本社會的現代化變遷,其基本精神是加強社會保障機制,取代正在衰退的傳統家庭保障機制;提高社會保障標準,優化生活質量。(P330)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經濟和社會立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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