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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A省甲種子公司委托乙種子公司培育種子,在種子回收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2001年,A省甲種子公司委托乙種子公司培育種子,在種子回收過程中,雙方就如何確定種子的價格發生了糾紛。甲公司認為應當適用A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A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種子條例》),該條例規定種子的價格執行省內指導價。乙公司認為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該法規定種子價格執行市場價。由于按照市場價計算出的種子價格比按照省內指導價計算出的種子價格高出數十萬元,乙公司將甲公司起訴到A省C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審理認為,《種子條例》作為法律位階較低的地方性法規,其與《種子法》相沖突的條款自然無效。
請問:
(1)若《種子條例》的規定與《種子法》的相關規定相抵觸,根據立法法的規定,C市中級人民法院該如何處理?
(2)若《種子條例》的規定與《種子法》的相關內容相抵觸,則A省人大常委會該如何處理?為什么?
(3)若《種子條例》的規定與《種子法》的相關內容相抵觸,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能否改變或撤銷《種子條例》的相關規定?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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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1)法院認為行政法規同法律相抵觸,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委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P225)
(2)A省人大常委會有權予以修改或廢止。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后,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3)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法律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但不能改變該地方性法規。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P180)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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