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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2年9月13日甲公司簽發了以乙公司為收款人金額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案例:2012年9月13日甲公司簽發了以乙公司為收款人金額為100萬元的匯票,A銀行承兌。因欠丙公司貨款,乙公司作空白背書將匯票交予丙公司副總經理沈某,沈某出具收條,加蓋丙公司印章。沈某以96萬元將匯票賣于劉某,因劉某沒有這么多現金,便將匯票轉讓給B公司,B公司向劉某支付了86萬元。劉某向沈某銀行卡匯入60萬元,稱余款用于抵銷沈某之前欠劉某的借款。B公司將匯票交給丁公司清償債務,丁公司又轉讓給戊公司。戊公司接受匯票時經查詢得知此匯票于2012年11月21日被丙公司申請公示催告,戊公司于是將匯票退回給丁公司,丁公司又退回給B公司。B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向作出公示催告的法院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程序終結。此時匯票背書情況是:收款人乙公司為第一背書人,被背書人是丁公司,丁公司背書,被背書人是戊公司。丙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B公司返還票據。
問題:
(1)戊公司和丁公司將匯票退回前手的行為發生何種法律后果?
(2)B公司是票據流轉中當事人,但它沒有被記載在票據上。能否確認B公司票據權利人身份?
(3)是否支持丙公司要求B公司返還票據的請求?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1)在戊公司和丁公司,丁公司和B公司之間產生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
(2)不能確認B公司票據權利人身份。因為我國現行票據法不允許票據權利僅僅通過交付的方式而轉讓。(P74)
(3)不支持。B公司是票據的合法占有人,丙公司不能要求B公司返還。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票據權利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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