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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對人的抗辯的事由有( )。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屬于對人的抗辯的事由有( )。
A.被欺詐作出承兌
B.持票人無償取得票據
C.持票人未履行合同
D.空頭支票
E.票據金額與基礎關系債務金額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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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AB
【答案解析】
對人的抗辯又叫相對抗辯,是指只能對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辯。屬于相對抗辯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幾種:(1)直接前手以非票據關系中的事由抗辯。(2)無對價之抗辯。(3)背書不連貫的抗辯。(4)違反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抗辯。(5)越權補記留白的抗辯。(6)禁止背書之記載的抗辯。(7)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抗辯。(8)明知有抗辯事由,仍受讓票據的抗辯。(P141)
本題知識點:票據抗辯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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