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改變命運
24小時客服:4008135555/010-82335555
當前位置:首頁> 自考問答> 法學類 > 案例:一銀行承兌匯票于2013年9月11日出票

案例:一銀行承兌匯票于2013年9月11日出票,到期日為2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案例:一銀行承兌匯票于2013年9月11日出票,到期日為2014年3月11日。匯票經背書轉讓給甲公司。甲公司業務員翟某為甲公司采購原煤,將匯票以購煤款交給煤場老板杜某。杜某將匯票轉讓變現,乙公司向杜某支付現金取得匯票。2013年12月,為支付貨款,乙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票據背書連續。2014年1月26日,甲公司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公告期間丙公司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程序終結。甲以丙為被告起訴,要求確認自己是匯票的合法持有人。甲公司認為,第一,該匯票從收款人以后直到甲公司為止的各次轉讓,前后手之間具有真實的連續的交易事實,背書具有連續性、合法性,所以甲公司依法享有該匯票的權利。第二,乙公司從個人手中取得票據,杜某與乙公司之間沒有真實的交易事實和債權債務關系,乙公司取得匯票的行為,是擾亂金融秩序的違法行為,乙不能取得票據權利。第三,丙公司作為乙公司的后手,沒有對前手取得票據的真實性、交易合法性進行審查,不符合票據法的規定,故丙公司取得票據有重大過錯,依法亦不享有票據權利。
問題:
(1)甲公司認為自己是票據權利人的理由是否充分?為什么?
(2)甲公司認為乙公司不能取得票據權利的理由是否正確?為什么?
(3)甲公司認為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據權利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
(4)誰是票據權利人?試說明理由。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1)不充分。甲公司的主張只能證明自己曾經是該匯票的持票人,匯票因為流轉,票據上的權利的享有者也會轉移。
(2)不正確。乙公司向杜某支付了現金而取得票據,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3)不成立。票據具有無因性,原因關系不影響票據關系的效力。
(4)丙是票據的權利人。丙憑背書連續、并有真實交易取得票據權利。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票據權利的取得,


 自考365網小編精心為廣大自考學員整理的相關歷年試題及答案解析,想了解相關自考試題請持續關注自考365網校。
  讓自考更有氛圍,想加入自考365交流群請添加小編微信zbzikao365
  • 最新問答
  • 熱門問答
新人有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