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改變命運
24小時客服:4008135555/010-82335555
當前位置:首頁> 自考問答> 法學類 > 簡述《海洋法公約》第11部分關于國際海底區

簡述《海洋法公約》第11部分關于國際海底區域法律地位的規定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簡述《海洋法公約》第11部分關于國際海底區域法律地位的規定。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海洋法公約》第11部分關于國際海底區域法律地位的規定:(1)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是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2)任何國家不應對國際海底區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資源主張或行使主權或主權權利;任何國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不應將國際海底區域或其資源的任何部分據為己有;任何這種主權或主權權利的主張或行使,或這種據為己有的行為,均應不予承認;(3)對國際海底區域內資源的一切權利屬于全人類,由國際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類行使;(4)國際海底區域的開發要為全人類謀福利,各國都有公平地享受海底區域資源收益的權利,特別要照顧到發展中國家和未取得獨立的國家的人民的利益;(5)國際海底區域應開放給所有國家,專為和平目的利用,不加歧視;(6)國際海底區域的法律地位,不影響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P169)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國際海底區域,


 自考365網小編精心為廣大自考學員整理的相關歷年試題及答案解析,想了解相關自考試題請持續關注自考365網校。
  讓自考更有氛圍,想加入自考365交流群請添加小編微信zbzikao365
  • 最新問答
  • 熱門問答
新人有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