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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國A公司2015年2月10日致電乙國B公司:“長期求購叉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甲國A公司2015年2月10日致電乙國B公司:“長期求購叉車配件,請按本公司提供的技術圖樣生產10萬件,每件CIP300美元。該批貨物請于2015年4月20日至30日交貨。”2015年2月15日A公司收到B公司回復:“接受你方要約。”A公司將裝有B公司供應配件的叉車上市銷售后,2015年12月15日甲國C公司起訴控告A公司叉車上所用上述配件侵犯其專利權,并要求賠償。A公司認為該配件系乙國B公司生產,自己不應該承擔責任,應由乙國B公司承擔責任。上述甲乙兩國都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問:(1)A公司和B公司之間的合同何時成立?為什么?
(2)對于C公司所訴侵犯其專利權的責任,A公司和B公司誰來承擔?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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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1)A公司和B公司之間的合同于2015年2月15日成立。根據《公約》的規定,承諾的通知到達相對人即要約人時生效,合同也于此時成立。(P100)
(2)應當由B公司來承擔責任,因為B公司作為賣方具有權利擔保義務,即B公司應保證其對所售出的貨物享有合法的權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權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會就該項貨物向買方主張權利。(P103)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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