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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述《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保護對象及基本原則。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試述《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保護對象及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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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于1883年簽訂,后經多次修訂,現大多數國家采用的是1967年的斯德哥爾摩修訂本。“工業產權”中的“工業”一詞在最廣泛的意義上理解,不限于一般意義上的工業,包括農業、采掘業、商業等。該公約定義的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包括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或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適用《巴黎公約》的國家組成巴黎聯盟。
《巴黎公約》決定了工業產權保護的三項基本原則:國民待遇原則、優先權原則和獨立保護原則,并特別規定了工業產權的某些權利。
(1)國民待遇原則。巴黎聯盟成員國的國民,在保護工業產權方面,在該聯盟其他國家內,享有該國法律現在或今后可能授予該國國民的保護。
(2)優先權原則,該原則適用于專利、實用新型、商標、外觀設計的申請。
(3)獨立保護原則。該原則適用于專利和商標。(P210)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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