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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張某在某小區遭人毆打致輕微傷。某縣公安局認為是趙某所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一日,張某在某小區遭人毆打致輕微傷。某縣公安局認為是趙某所為,決定對趙某處以行政拘留15天,并賠償張某醫療費等損失。趙某不服,向上一級公安部門即市公安局申請復議。市公安局經過審查,認定是張某辨認錯誤,趙某沒有毆打張某,而是蔡某毆打了張某(蔡某為精神病患者,無行為能力人),于是撤銷了縣公安局的處罰決定。另外把蔡某追加為第三人,由于蔡某是無行為能力人,僅作出了令蔡某的監護人賠償張某醫療費用的決定。張某對市公安局的復議決定不服,他認為毆打他的人是趙某,而并非精神病人蔡某,市公安局在復議過程中之所以作出相反認定,是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所致,遂對此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問:(1)張某是否具有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為什么?
(2)蔡某能否對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為什么?
(3)蔡某在復議決定作出不久后因意外事件死亡,那么他的權利要想得到保護,誰有權行使起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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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1)張某具有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與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在本案中,張某是治安管理中的權利被侵害人,縣公安局對侵害人處以行政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對其被侵害權利的一種救濟形式。但市公安局的行政復議決定撤銷了這個行政處罰,他也就具有行政訴訟原告的資格。
(2)蔡某可以對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司法解釋》的規定,與被訴訟的行政復議決定有法律上利害關系或者復議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蔡某在市公安局的復議過程中被追加為第三人,并被裁決賠償醫療費。雖然他本人無行為能力,但他的法定監護人如認為此復議決定違法,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可以以蔡某的名義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3)蔡某的近親屬可以行使起訴權。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執行解釋》第11條明確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屬。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司法審查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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