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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某年6月10日向乙公司發出要約訂購一批紅木,要求乙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甲公司于某年6月10日向乙公司發出要約訂購一批紅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復。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訂購紅木,遂向乙公司發出撤銷要約的信件,該信件于6月14日到達乙公司。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復,乙公司表示紅木缺貨,問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甲公司的要約失效時間是( )。
A.6月12日
B.6月13日
C.6月14日
D.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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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本題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復,即確定了承諾期限,因此甲公司的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要約失效。本題中,乙公司問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紅木,即對要約內容作出了實質性變更,甲公司的要約因此失效。(P85、P87)
本題知識點:合同的訂立與合同成立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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