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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和乙汽車銷售公司訂立一份買賣汽車合同,約定由乙在6月3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甲某和乙汽車銷售公司訂立一份買賣汽車合同,約定由乙在6月30日將一輛行駛10萬公里、各項性能良好的躍進牌卡車交付給甲,價款2萬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車后15日內余款付清。合同還約定,乙晚交車或甲晚交款,均按50元一天向對方支付延期滯納金;一方有其他違約情形,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6000元。合同訂立后,該卡車因外出運貨耽誤,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車在返回途中經過山路時,因大雨被落下的石頭砸中,車頭受損,乙對卡車進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給甲。接車10天后,甲發現卡車發動機有毛病,經檢查,該發動機經過大修理,已不具備合同約定的完好性能,遂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雙倍返還定金,支付6000元違約金,賠償因其不能履行對第三人的運輸合同而造成的經營收入損失3000元。
問題:
(1)甲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2)甲能否請求乙支付違約金并雙倍返還定金?
(3)甲能否請求乙賠償經營損失?
(4)甲能否同時請求乙支付6000元違約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延期滯納金?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1)甲有權要求解除合同。為了促進交易,法律不輕易賦予一方解除權。只有在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形下,法律才賦予相對方合同解除權。本題中乙隱瞞車輛經過大修的情形而交付,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經過大修的車輛已不具備合同約定的完好性能,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甲有權依法解除合同。(P188)
(2)不可以。違約金和定金系不同的合同履行確保方式,能否并用取決于定金的種類和功能。《合同法》第116條僅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據此可知,甲不能同時請求支付違約金及雙倍返還定金。(P212)
(3)不可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數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P207)
(4)可以。懲罰性違約金均可與損害賠償責任并用。本題中,合同約定,乙晚交車或甲晚交款,均按50元一天向對方支付延期滯納金;一方有其他違約情形,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6000元。根據案例描述,乙確實晚交車,故應按晚交付的天數支付延期滯納金,且因為交付車輛經過大修屬于其他違約情形,并且乙刻意隱瞞,應向甲支付違約金6000。(P211)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違約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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