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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5月1日,李某將其自有耕牛借給鄰居吳某使用兩個星期,5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某年5月1日,李某將其自有耕牛借給鄰居吳某使用兩個星期,5月5日,吳某向李某提出想買下這頭牛,雙方當即商定了價格,并約定5天后交付價款,5月8日,該牛被雷擊致死。對于該牛死亡的損失,應當由誰承擔?( )
A.李某承擔,雖合同已成立,但李某尚未依買賣合同向吳某交付
B.吳某承擔,因為牛的所有權自5月5日轉移至吳某
C.李某承擔,因為吳某尚未支付價款
D.吳某和李某各負擔一半損失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P224)
本題知識點: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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