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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先后向乙借款三筆,第一筆5000元,歸還時間在2011年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甲先后向乙借款三筆,第一筆5000元,歸還時間在2011年10月5日;第二筆8000元,歸還時間在2012年4月5日,第三筆12000元,歸還時間在2012年10月5日。甲曾在2011年底還了3千元。后甲又向乙支付8000元,雙方對這8000元是歸還哪筆債務沒有約定,依據法律可視為首先清償第一筆,剩余的清償第二筆。合同法理論稱此為( )。
A.清償充抵
B.第三人清償
C.代物清償
D.新債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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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清償抵充是指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擔數筆同種類債務,而清償人所提出的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確定該給付抵充某筆債務的規則。(P181)
本題知識點: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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