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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合同。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的設備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某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合同。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的設備2臺,每臺定價100萬元,共計價款200萬元,定于同月25日在原告公司住所地交貨,貨到付款。同時約定,如一方違約,違約金為總價款的4%。同月20日,被告將2臺設備運往原告公司,途中遭遇某債權人A,其曾為被告提供了設備原材料,而未收到100萬貨款,遂趁機強行扣下該2臺設備。被告與該債權人A反復交涉達成協議:約定被告從原告處拿到貨款后馬上清償其債權。當被告的運輸車于次月4日趕到原告公司時,已過交貨期限。而原告公司因于同月10日與B公司簽訂了產品供銷合同,合同約定于次月1日交付被告產品,貨到付款,B方為此交付定金20萬元。由于被告延期交貨,原告亦未向B方交付貨物。B方因貨未到向原告發出解約通知,并要求原告雙倍返還定金。當原告向被告索賠時,被告辯稱自己違約是債權人A的行為造成的,與自己無關。現請回答以下問題:
回答:
(1)被告是否構成違約?其抗辯事由是否成立?為什么?
(2)原告因延期交付產品行為而被B方索要雙倍返還定金致20萬損失,是否有權要求被告賠償?為什么?
(3)如原告可向被告索取雙倍返還定金損失,還能否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1)被告構成違約,其抗辯事由不成立。原被告雙方約定于訂立合同的同月25日完成交付,逾期交付視為違約,要支付違約金。被告于次月4日才交付,顯然構成了違約。合同具有相對性,雖然被告違約是由于其債權人A的原因,但其不能以此抗辯,而仍要對自己的違約行為負責,其在承擔違約責任后,可以找責任人追償。(P200)
(2)有權。如果被告能如約交付的話,原告就不會對B公司違約,自然不用雙倍返還定金。但正是因為被告的違約行為,才導致原告對B公司履行不能,為此,對于可以預見的雙倍定金罰則,其有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P207)
(3)可以。原告向被告主張的雙倍返還定金損失的,其和約定的違約金可以同時適用。(P211)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違約行為與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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