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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價轉讓財產是行使撤銷權的理由之一,“明顯不合理的低價”,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低價轉讓財產是行使撤銷權的理由之一,“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是指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的( )。
A.30%
B.50%
C.70%
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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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P157)
本題知識點:債權人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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