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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訂立購買鋼材的買賣合同,標的金額為300萬元。合同約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甲與乙訂立購買鋼材的買賣合同,標的金額為300萬元。合同約定甲應于6月30日將貨交至乙指定的倉庫。乙在與甲訂立合同的同時,又與鄰市的丙訂立鋼材買賣合同,將甲的貨物轉賣給丙,獲利潤50萬元,并約定于7月28日由丙自提。如果屆時不能提貨,乙需支付30萬元違約金,乙將該情況告知了甲。
另外,乙與丁倉庫簽訂了倉儲合同,約定倉儲期為6月30日至7月29日(共計30天),代為收受甲交付的鋼材,倉儲費為每日3000元,共計9萬元。雙方還約定該倉儲合同乙享有提前解除合同的權利,且不必承擔違約責任。屆6月30日,甲由于某些原因未交貨,并于7月5日向乙發一傳真,稱無法交貨,希望解除合同并賠償乙的損失。乙獲悉后,于同日通知丁解除倉儲合同。
此時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乙多花費40萬元向戊購買同等數量的鋼材,履行了與丙之間的合同。但由于遲延交貨,向丙支付了違約金30萬元。現乙訴至法院,要求甲賠償損失。
回答問題:
(1)在本案中乙是否可要求甲賠償50萬元的市場利潤,為什么?
(2)乙因向戊購買替代貨物多支付的40萬元。是否可要求甲賠償?依據何在?
(3)對于乙支付給丙的違約金30萬元,是否可以賠償?為什么?
(4)如果乙向丁支付了9萬元倉儲費,乙可否向甲要求賠償?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1)可以,這50萬的利潤屬于可以預見的預期利益。本題中乙對丙的違約是因為此前甲對乙的違約導致,而且這50萬的利潤是在乙與甲訂立合同時就已經可以預見的,所以對于這部分損失,可以找甲索賠。(P207)
(2)不可以。這額外多花費的40萬元,并不是在乙和甲訂立合同時就可以預見的,所以不能計算在其索賠范圍之內。(P207)
(3)可以。乙因為對丙違約,所以根據約定需要支付違約金,而對于這部分損失,是因為第三人履行不利所致,即甲對乙違約所致,且是能夠預見的范疇,故甲對此應予賠償。(P200)
(4)可以。乙之所以預定倉儲,是為了履行和甲訂立的合同以及和丙訂立的合同,但因為甲違約,所以對于倉儲合同的履行也無法實現,乙根據約定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對于支付的倉儲費,已經產生的費用部分,當然是可以找甲賠償的。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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