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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論述合同特殊生效的條件。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舉例論述合同特殊生效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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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這一規定表明,合同除了應具備一般生效條件外,還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別生效條件。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中國政府依法保護外國合營者按照中國政府批準的協議、合同、章程在合營企業的投資、應分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
應批準或登記的合同在訂立后、被批準或登記前的狀態屬于合同成立而未生效的狀態。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能生效的,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合同當事人約定合同生效條件或期限的,該合同自條件成就或期限到來時生效。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不得惡意促使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惡意促使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惡意促使條件不成就的,視為條件成就。
應當明確的是,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與依法必須經批準或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不同。前者,在條件成就與否確定之前,或期限到來之前合同的部分效力已經發生,只是行為人所追求的民事后果尚未發生。后者,在依法經過有關機關批準、登記前既不發生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也不發生合同的拘束力。合同當事人一方拒絕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P122-123)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合同的生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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