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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與乙公 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由乙公司在一個月內向甲公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甲公司與乙公 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由乙公司在一個月內向甲公司提供精鋁錠一批,價值138萬元;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貨,每逾期一天須向甲公司支付貨款價 0.l%的違約金。合同訂立后,由于組織貨源的原因,乙公司在兩個多月后才給甲公司交付全部產品,甲公司驗貨時發現不是精鋁錠,而是普通鋁錠,就以對方違約為由拒絕收貨和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個多月的延期違約金約5萬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精鋁錠。乙公司稱逾期供貨是國家的產業政策調整所致,不是自己的過錯,不應該支付違約金,而且所提供的鋁錠是經過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現在精鋁錠供應比較緊張,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鋁錠。
甲公司堅持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和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履行合同。雙方為此發生爭議,起訴至法院,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和重新交貨。乙公司在答辯狀中稱,逾期供貨不是自己所能控制的,不應當支付違約金;另外原約定違約金過高,即使支付違約金也不能按此標準。請回答: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否成立有效?
(2)甲公司拒收拒付有無依據?乙公司主張不能按時供貨的理由是否成立?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和按約定重新交貨有無依據?
(4)乙公司主張違約金的數額太高,是否可以支持?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1)合同成立有效,雙方應遵守履行。
(2)乙公司因自身原因導致違約,甲公司可拒收拒付。乙公司主張不能按時供貨的理由,不能成立。因為不能組織貨源是正常的市場風險,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承擔責任。
(3)違反合同的一方在支付違約金后,沒有違反合同的一方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
(4)不應支持,因為約定的違約金(0.1%/天)并不過高。
【答案解析】
(3)本題考查違約金與繼續履行。懲罰性違約金與繼續履行責任可以并用,賠償性違約金只有在發生實際損失的情況下,可以與繼續履行責任并用。P211
(4)教材210-211《合同法》第l14條第2款后段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條文的表述是“適當減少”,并不要求將違約金數額減少到與實際損失一致的程度。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9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于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本題知識點:違約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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