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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中年喪妻,靠打工撫養丙丁二子至結婚成家,一人獨居生活。2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甲中年喪妻,靠打工撫養丙丁二子至結婚成家,一人獨居生活。2015年,65周歲的甲經人介紹與55周歲未婚女子乙相識,相處一段時間后,二人準備登記結婚,不料遭到丙丁強烈反對,聲稱如若甲乙登記結婚,丙丁將斷絕與甲的父子關系。甲乙二人堅持半年,仍未得到丙丁支持,遂分手。分手后甲抑郁不振,疾病纏身,不能外出勞動,丙丁不聞不問。甲求助于村民委員會,后者召集丙丁,經過勸說、調解,丙丁二人達成按月輪換供養甲的協議。協議執行半年,丙丁再次對甲置之不理,甲重新獨居,重病在床,無奈之下將丙丁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擔贍養義務。在審理中,經法院查明,丙丁收入均高出當地平均收入,都有贍養能力。
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
(1)丙丁對甲乙欲締結婚姻的態度是否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
(2)丙丁對甲置之不理的行為是否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
(3)村民委員會對丙丁的勸解行為是否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
(4)甲的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1)丙丁對甲乙締結婚姻的態度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丙丁的行為是對甲乙結婚的干涉。(P71)
(2)丙丁對甲置之不理的行為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法》第21條第1、3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3)村民委員會對丙丁的勸解行為符合《婚姻法》的規定。關于因追索贍養費引起的糾紛,可以要求家庭成員所在組織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P195)
(4)甲的請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人民法院在處理贍養糾紛時,應堅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通過調解或判決的方式,確定贍養費的數額和給付方式。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義務人有能力贍養而拒絕贍養,情節嚴重,構成遺棄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P195)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我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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