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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一般條件。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論述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一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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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這些一般條件包括:
(一)請求承認與執行的必須是民事判決
這是最基本的條件。這里的民事判決包括商事判決在內。但有特殊例外,即下列本屬民商事判決卻不適用該公約的:(1)人的身份與能力、家庭法上的事項;(2)法人的存在或成立、或法人機構的職權;(3)不包括在上述(1)中所指家庭法中的扶養義務;(4)繼承問題;(5)破產、清償協議或類似訴訟程序;(6)社會保障問題;(7)核能所造成的損害。
(二)原判決國法院必須具有合法的管轄權
這是第二個基本條件。這也是從國家主權原則中引申而來的,國家不會去承認其他國家違反國際法的管轄行為。
(三)外國法院判決已經生效或具有執行力
依判決作出國法律,承認與執行的判決必須已經生效或已經具有執行力。
(四)外國法院進行的訴訟程序是公正的
國際社會多主張對請求承認與執行的外國判決不進行實質審查,只進行形式審查。
(五)外國法院判決必須合法取得
如果外國法院判決是利用欺騙手段取得的,則可拒絕承認或執行。
(六)不存在“訴訟競合”
如果出現“訴訟競合”的情形,內國法院可以拒絕承認與執行。此外,還應注意,如果請求承認與執行外國判決的案件,正在被請求國提出訴訟或正在審理,一般也可以拒絕承認與執行該外國判決。
(七)承認與執行外國判決不違背內國公共秩序
這是國際社會普遍公認的一個條件,各國法律以及有關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和國際公約都無一例外地對此作了明確規定。(P357-360)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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