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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籍男青年甲,21歲,1997年來中國旅游,在某風景區一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荷蘭籍男青年甲,21歲,1997年來中國旅游,在某風景區一戶少數民族農家,看中一套當地人的民族服飾。經協商,以隨身攜帶的相機與之交易。甲打電話給好友乙,告知此事。乙稱這筆交易不合算,勸甲把相機換回來,甲回到農家后商談返還之事,農家不同意。甲遂以自己時年不滿23歲,按其本國法(荷蘭法律規定23歲為成年年齡)尚未成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所為民事行為無效為由,訴至我國法院。
提問:(1)甲以依其本國法未成年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是否有理?為什么?
(2)假設甲青年25歲,是在乙國登記注冊的一家公司的總經理。在中國旅游期間,甲看中一種玉器飾物,遂以公司名義與當地外貿進出口公司簽訂購買1000套玉器飾物的合同。后因資金問題,甲反悔。甲以其本國法規定玉器是國家專營商品,本公司不具有經營玉器商品的行為能力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問:應適用何國法律認定該法人的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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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1)甲的主張無理。《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2條第2款規定,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依照經常居所地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依照行為地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的除外。故甲的行為依照行為地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應適用行為地法律。
(2)《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4條第1款規定,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組織機構、股東權利義務等事項,適用登記地法律。該公司登記地為乙國,故應適用乙國的法律認定該法人的行為能力。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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