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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居民陳某與李某于1986年登記結婚,1989年后僑居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沈陽市居民陳某與李某于1986年登記結婚,1989年后僑居東京。在日本生活期間,雙方由于感情不和,1992年陳某向東京地方家庭裁判所起訴要求離婚。該所依照日本法律受理了該案并傳喚雙方到庭參加訴訟。經過審理,判決陳某與李某離婚,判決自送達之日起生效。1994年雙方回國期間,陳某提請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承認日本的離婚判決書在我國的效力。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合議,裁定承認日本東京地方家庭裁判所作出的準予陳、李二人離婚判決的效力。
  請問: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否有權受理陳某的申請?為什么?
  (2)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是否正確?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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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1)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權受理陳某的申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第5條第2款,“申請人不在國內的,由申請人原國內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原國內住所地為沈陽市,故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權受理。
(2)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華僑之間要求離婚,一般由其共同住所地法院管轄。本案中,雙方共同居住地為日本東京市,故東京地方家庭裁判所具有管轄權。根據上述規定的第12條,“經審查,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認:①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②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③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④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⑤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本案中.東京地方家庭裁判所作出的離婚判決不具有上述情形,所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承認是正確的。同時,根據前述規定第13條,承認應以裁定方式作出,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承認判決的形式也是正確的。(P365-366)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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