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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1991年《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我國1991年《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訴訟,我國法院可以根據多種連結因素行使管轄權,這些連結因素是( )。
A.合同簽訂地或履行地
B.訴訟標的物所在地
C.代表機構所在地
D.侵權行為地
E.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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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ABCDE
【答案解析】
《民事訴訟法》規定,在一方當事人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情況下,對于以該當事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以下列四種連結因素作為行使管轄的根據:(1)以行為地作為連結因素行使管轄權,即合同在我國簽訂或履行、侵權行為或者其損害結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內;(2)以訴訟標的物所在地作為連結因素行使管轄權,即雙方當事人爭訟的財產在我國領域內;(3)以被告可供扣押的財產所在地作為連結因素行使管轄權,即被告有財產在我國領域內可供扣押;(4)被告在我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以機構所在地作為連結因素行使管轄權。(P325)
本題知識點:國際民事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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