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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6月份,被告吳某與A市周村某溶劑廠的法定代表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2013年5、6月份,被告吳某與A市周村某溶劑廠的法定代表人楊某口頭協商,由吳某以每車5000元的價格,外運該廠的工業廢水。2013年7月29日,吳某駕駛一輛槽罐車,將車上散發刺激氣味的粘稠黑色液體傾倒至B市河口縣境內。B市環保局執法人員當場攔截,并依法立案處理。經查約260噸,污染土地面積達66畝。當地居民受到了難以忍受的酸臭、刺鼻化工氣味的侵擾,白天不敢開窗,即使炎熱的夏天也要戴著口罩阻擋有害氣味,夜晚經常在熟睡中被熏醒,有的居民出現了頭暈、惡心癥狀,甚至誘發了哮喘、鼻炎等病癥。為了對受污染場地采取有針對性的治理措施,河口縣環境保護局從被污染場地的不同點位對地表水和底泥進行取樣,分別送至科研部門對樣品中的污染物進行定性、定量分析檢驗。檢驗報告顯示,送檢水樣和底泥中分別檢出不同程度的對人體有害的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和重金屬污染物。部分污染物屬于有毒有害物質,對該場地及周邊人群、生態環境構成威脅。經評估,治理修復費用總計7429765元。針對2名被告的非法排污行為,原告B市環境保護局將被告吳某、A市周村某溶劑化工廠訴至法庭。
根據所給材料,回答下列問題:
(1)本案中B市環保局能否作為原告提起訴訟,(2分)為什么?(3分)
(2)被告人應否承擔賠償治理修復費用?(2分)為什么?(3分)
(3)被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是否構成犯罪?(2分)若構成,是何種犯罪?(3分)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1)可以。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行使環境與資源保護監督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P81)
(2)應當承擔。依據我國《憲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幾乎所有的環境要素或者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因此,環境污染對生態環境本身造成的損害,可以視為對國家或集體財產的侵害,由國家或者集體向污染者主張損害賠償責任。(P268)
(3)構成。構成污染環境罪。(P246)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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