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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不屬于債權人會議職權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不屬于債權人會議職權的是( )。
A.核查債權
B.通過和解協議
C.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D.執行重整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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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主要包括:(1)核查債權;(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3)監督管理人;(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6)通過重整計劃;(7)通過和解協議;(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P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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