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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由甲、乙、丙、丁、戊五位董事組成。該董事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某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由甲、乙、丙、丁、戊五位董事組成。該董事會成員的下列行為中,不合法的有()。
A.因公司近兩年經營業績未達預定目標,五位董事一致同意免去公司總經理吳某的職務
B.董事會決議,五位董事是否投資入股公司由其自主決定
C.丁獲悉丙將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遂請求董事長甲以公司名義要求丙將該收入交歸公司所有,董事長甲認為丙很辛苦,傭金是對方給他個人的報酬,公司無權收繳
D.董事長甲自主決定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合伙協議,成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E.李某系該公司股東,2009年5月,經法定程序,李某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趙某,因趙某不能即時付款,李某要求公司出具欠條一張,寫明“今欠李某股權轉讓款62萬元,于2009年7月30日以前歸還。”落款人為公司,董事長甲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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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BDE
【答案解析】
本題考查董事會成員的行為。A選項正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屬于董事會的職權;B選項不正確,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是股東會的職權,董事會不能決定;C選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D選項錯誤,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E選項錯誤,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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