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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時,一般可以提出和解程序的主體是()。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當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時,一般可以提出和解程序的主體是()。
A.債權人
B.占一定數量股份的股東
C.債務人
D.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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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題考查和解申請的提出。教材第191頁。破產法中的和解制度是指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為避免破產清算,而與債權人會議達成以讓步方法了解債務的協議,該協議經法院認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一般而言,和解只能由債務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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