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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下列屬于債權人會議職權的是(?。?/h1>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下列屬于債權人會議職權的是( )
A.核查債權
B.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C.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D.決定債務人的財產管理和處分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第180頁。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包括:(一)核查債權;(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三)監督管理人;(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六)通過重整計劃;(七)通過和解協議;(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選項B是破產管理人的職責;選項C是債權人委員會的職責;選項D是法院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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